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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莞韶产业园企业联合会章程(正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为韶关市莞韶产业园企业联合会。英文译名为ShaoguanG.S.IndustryPark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GSIPEC)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莞韶园”)批准并组织园区内相关企业成立的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共同组成的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联合会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是企业之家;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为本园区企业服务,推动莞韶园企业健康发展,促进莞韶园经济繁荣。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韶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设于广东省韶关市沐溪大道168号莞韶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莞韶园管委会制定企业发展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莞韶园管委会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企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代表莞韶园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企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品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企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企业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莞韶园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企业经理(厂长)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联合会,参加本联合会活动; (三)在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 (二)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联合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退出本联合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联合会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联合会并报理事会备案,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者,本联合会可酌情给予减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联合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联合会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联合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年6月1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