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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工信〔201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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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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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工信〔201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会办公室(市工信局)反映(联系电话:8876667)。

 

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会办公室(代章)  

2019年7月18日               

 

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韶关市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补充完善《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使《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统计局、韶关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等部门组成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及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管委会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管委会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执行。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任。由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韶关市财政局开设并管理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主要职责分工是:

  1.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定期向管委会提交拟入库企业名单,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名录,即“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

  2.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入库企业名单;

  3.韶关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4.韶关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5.韶关市统计局负责核准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中小企业主要指标增速和同行业全市平均增速。

   6.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与服务;

  7.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负责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引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合作银行机构合规开展中小金融服务工作。

  第三条 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主要用于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使金融机构放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

   

第二章 合作银行

  第四条 合作银行指与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并能够依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试行)》为韶关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的银行机构。

  1.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同意在韶关市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依法注册成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业机构;

  (2)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合作银行采用竞争方式遴选,以基金存放利息和存贷比(表内+表外)为主要考核指标,各占竞争分值的50%。并辅以基金存款利息上浮为扣分机制。上一轮与政府核准开展金融信贷业务合作的机构,发生有不良贷款的,但少于5宗的,每发生一宗,在竞争遴选时对分值进行扣减;在合作期间发生过5宗以上不良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本轮遴选。具体操作细节由遴选公告和合作协议确定。

  第六条 当合作银行在合作期间发生代偿笔数达到5宗,或者当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代偿超过单家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时,该合作银行需停止发放新的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终止合作协议。

 

第三章 企业入库管理

    第七条 入库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中小企业,且应是在韶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采用有抵押方式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指标(工业、农业、建筑业为产值,贸易业为销售额,其他行业为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须超过上年度同行业全市平均增速;

  2.税收增长速度超上年度全市税收平均增速且税收总额超30万元;

  二、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中小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指标(工业、农业、建筑业为产值,贸易业为销售额,其他行业为营业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含)且增长速度须超上年度同行业全市平均增速;

  2.税收增长速度超上年度全市税收平均且年税收总额连续三年超过30万元(含);

  3.业主在当地有稳定住所,有韶关当地户籍或在韶关当地有房产等。

  第八条 建立“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以市场购买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对库内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运作。

  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由以下企业组成:

  1.自行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入库申报,经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小企业;

  2.原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企业,此类企业在贷款结清后重新申请入库。

  第九条 企业入库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自行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入库资料。

  2.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评分,有抵押物的企业,分数超过60分的企业,给予入库;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中小企业,评分须超过70分,给予入库。

  3.第三方服务机构将打分表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确定入库企业进行公开公布。

  4.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及其风险补偿基金信贷额度自管委会审议核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如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提前结束则自动失效)。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每年对入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填写《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复核汇总表》(见附件)报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条 管委会将政策宣传、企业贷款入库评分管理、贷后跟踪服务与管理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执行,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公开方式遴选,工作经费以政府服务外包方式采购,其中企业贷款入库评分管理采用按企业年度经审核通过的贷款总额0.2%计提工作经费,相关细节由合同约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拟入库企业资料。

   2.根据拟入库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照入库企业评分标准,对其进行打分评价。

  3.根据企业得分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可入“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

  4.将详细的评分表和评分结果,书面呈交管委会办公室。

  5.定期核查入库企业经营状况,如发现已入库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能达到入库企业标准,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作出撤销入库企业资格的汇报。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义务与责任

  1.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履行项目审批上报、贷后综合管理、尽职调查、及时反馈贷款企业信息等义务。

  2.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开展对借款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借款企业出现异常情况,致使资金损失、可能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应及时上报管委会和通知贷款银行,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3.若第三方服务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包括年推荐企业数少于20家、发现企业出现异常而不及时上报以及数据弄虚作假的),管委会一经发现核实,将收回该项目,解除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代理权限。同时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或非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导致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仅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孳生的利息资金孳生的利息应按年度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管委会对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放入首笔风险补偿基金称为启动资金,当合作银行依据本细则年度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达到放大10倍的要求时,可向管委会申请追加风险补偿基金,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审定并按相关程序拨付。若合作银行年度贷款额度少于铺底资金放大10倍的要求80%(如给银行1000万铺底资金,该银行需年底贷款额为10000万,当银行年底贷款额少于10000万的80%,即8000万),第二年将调整该合作银行铺底资金额度,年度贷款相当于铺底资金放大10倍的比例进行调整(如贷款额度相当于铺底资金10倍比例的60%,则第二年安排给合作银行资金额度为铺底资金额度的60%,如此类推。);当银行年度贷款额度少于铺底资金放大10倍的要求40%时,第二年将终止与该银行的合作。当合作银行年度放贷额度达到或超过铺底资金放大10倍要求的,可申请追加铺底资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申请启动资金以及追加风险补偿基金,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4)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回收程序:

  (1)当执行代偿程序后,合作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追收,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偿还风险补偿基金,即有抵押贷款的按本金50%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基金,无抵押贷款的按本金20%偿还风险补偿基金。

  (2)当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内所有贷款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账户。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合作银行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季度将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每年度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并在管委会成员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第六章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确认程序:

  1.管委会公布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名单。

  2.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入库企业出具入库企业推荐函。

  3.企业根据入库企业推荐函,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上述推荐函,和自身放贷工作程序决定是否放贷及放贷额度,但放贷额度超出最大放贷额度的部分,不纳入本风险补偿范围。

  4.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后一个月内,须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贷款资料备案: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抵、质押合同(复印件)。

  5.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审查以下三项符合规定后,并出具确认书:

  (1)放款银行是合作单位;

  (2)发放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全额无抵押信用贷款除外),并且没有搭售其它与风险池补偿贷款无关的理财产品或收取企业其它额外费用;

  (3)贷款发放日期必须在管委会与本银行合作期限内,并且单笔贷款放贷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贷款发放日起算)。

  通过程序并确认后的贷款纳入风险基金代偿范围。

  6.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借款企业获得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主动联系企业,定期了解企业情况: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2)企业贷款有关情况说明(含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抵押物放大倍数等方面内容)

  7.银行与企业的贷款期限重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贷款期限。合作银行与未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发生借贷行为的,不纳入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范围。

   

第七章 风险补偿基金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贷后管理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放款银行共同完成,银行按照自己的规定执行。第三方服务机构贷后管理的程序:

  1.借款企业须每季度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财务报表。

  2.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季度调查了解库内企业,并与放款银行互通贷后管理信息。

  3.发现异常情况,三个工作日作出异常情况评估,并提出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4.贷款发生风险并代偿后,协助放款银行履行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正常还款程序:

  1.合同到期后,借款企业无论是否正常还款,放款银行都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借款企业还款情况,通知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正常全额还款,风险补偿基金终结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一月内,放款银行未通知第三方服务机构,视同借款企业正常还款,风险补偿基金终结代偿责任。

  2.风险基金补偿贷款到期结清后,银行如向该企业继续发放风险基金补偿贷款,须按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否则贷款不在代偿范围内。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基金补偿贷款在出现下列情况,则为不良贷款:

  1.借款企业累计积欠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利息三个月,其对应的该笔贷款本金;

  2.借款企业借款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二条  风险池补偿贷款发生风险(除贷款不良外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突然死亡、消失或企业经营状况突然恶化等其他风险情况)后,贷款银行应在一周内通知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冻结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资金账户、查封全部抵押物。银行在履行完追偿程序后(贷款不良后的一周内,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法院立案后,按要求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可申请风险基金代偿,代偿额度为该笔风险补偿贷款额本金(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下同)的50%,其中,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代偿比例为风险补偿贷款额本金的20%。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代偿余额不超过单家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2%(即不超过政府在该合作银行的铺底资金为最大代偿金额)。当合作银行在合作期间发生代偿笔数达到5宗,或者当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代偿超过单家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时,该合作银行需停止发放新的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终止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金补偿支付按补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时申请的,按风险补偿贷款确认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二十五条  若追偿成功,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按代偿比例退回风险基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发生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1年内未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未按要求退还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核实,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政府取消其参与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同时由相关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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